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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论 价 值 类 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资产评估操作的实际问题。可以说,价值类型的研究的进展,直接影响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价值类型的研究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就价值类型问题发表一些初浅看法,现根据评估理论研究状况以及现实中存在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就价值类型问题谈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和争论,对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取得一定的发展,至少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1.价值类型说明评估价值的涵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

2.价值类型是必须的,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

3.评估目的,即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

4.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予以明确的定义。“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1]

       以上研究成果的取得足以令评估界人士骄傲。但是,价值类型究竟有多少种,每种价值类型如何定义?这些问题不解决,前面的研究成果只能是理论研究者作为孤芳自赏的艺术品,而不能够付诸实施。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个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在20015月份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要求在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必须披露价值类型,但在2001723日正式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则删除了价值类型的内容,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价值类型种类及其涵义。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理论界观点很多,争议很大,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关于价值类型的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观点。[2]另一种观点则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总结归纳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这种观点成为目前评估理论界主流观点。但这种关于价值类型的划分的观点经常遭到质疑,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

       首先需要研究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术语中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之一,不仅易被评估结果使用者(会计师、律师、业主、政府部门等)误解,在评估师之间也容易误解。因此,几乎所有国家均把对市场价值的定义作为评估理论、评估准则的重要出发点。”[3]市场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价值指的是市场条件下价值的统称。例如,西方经济学中,GDP的定义是“在某一既定时期一个国家内生产的所有最终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4]这里所称市场价值指的是利用市场价格衡量各种不同类型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财务学领域中,公司价值分成三种类型,即账面价值、市场价值和内在价值。这里的市场价值一般描述为企业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即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乘以每股市场价值)加上企业的债务价值,同时,当一个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时,很容易计算出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显然,这也是广义的市场价值的概念。资产评估中,以《国际评估准则》为代表的价值类型中,所称市场价值是狭义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或其含义,无论《国际评估准则》,还是美国的《专业评估统一标准》,以及英国、澳大利亚的评估手册等,尽管在一些词汇表达方面有差异,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基本含义的一致性及其理解尤为重要,因为对于价值类型中的各种定义,并不需要一个完全统一的、丝毫不差的概念,更重要的是每一个评估师要理解和把握其含义,并在每一项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予以定义。阅读《国际评估准则》可以发现,每一份评估报告中都有有关“定义被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另外,各国存在的市场价值这一价值类型,其定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在美国,对市场价值的定义也有好几种出处,并且,这些定义也不是标准的和不可更改的。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并未强制要求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但明确要求对价值进行定义。”[5]而且,“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专业术语部分承认市场价值有许多种定义。”[6]

       通过上述《国际评估准则》中对市场价值定义以及对其分析,可以充分说明和理解市场价值的涵义。主要是指:

1)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即所指市场价值指的是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局限于某事件发生或某人发生,同时,当事人是在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备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正如《国际评估准则》所解释的,“市场价值是假设在一个公开和竞争性市场上经过谈判协商所达成的价格,有时在市场价值之前加上一个形容词‘公开’。‘公开’和‘竞争性’两词并没有绝对的含义。……除非做出相反的说明,在该专业术语中省略“公开”一词并不表明该交易是私下的或非公开的。”[7]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不动产评估师John Edge先生认为:市场价值在英国已被接受。英国所称的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市场价值定义是相同的。英国目前倾向于舍弃公开市场价值,而使用市场价值。

2)当事人是理性的。当事人掌握充分信息,不受任何压力,理性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3)市场价值是价值估计数额。

可见,《国际评估准则》中所称市场价值是狭义的,是指能够满足各种市场条件的典型市场价值。因此,就广义市场价值而言,除了典型市场价值以外,其他的价值类型可以统称为非典型市场价值。

我们将价值类型划分为(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基于以下考虑:

近几年来理论界主张的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或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区分,尽管理论界专家学者一再解释,但总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非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不是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同时,非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没有明确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中所称“非市场价值指的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恐怕是对非市场价值最全面的描述,所以笔者认为,非市场价值是没有定义的。而且,由于对非市场价值的误解,使得对于市场价值(尽管有明确定义)也产生误解。许多人认为,市场价值所要求的市场条件,我国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因此在我国只能评估非市场价值了。

非市场价值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Non-Market Value始时翻译为非市场价值,从词面理解,这些价值类型不属于市场价值范畴;后来改译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按这种词面理解,这些价值类型是典型市场价值以外的,有可能部分属于市场价值范畴,也有可能部分不属于市场价值范畴。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评估业内反馈信息表明,许多国家并不使用非市场价值这个术语。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前主席法国人马拉奎恩先生指出:在法国,市场价值的概念被广泛接受,而非市场价值有时是混乱的。——市场价值的定义是IVSC定义的法语翻译。美国ASA资深会员GREG GIBERT认为,在企业评估中,我们没有非市场价值的定义,我不知道关于非市场价值的任何美国定义。因此,尽管试图以非市场价值概括市场价值以外的各类价值类型,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非典型市场价值概括了广义市场价值中典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一方面说明,无论典型市场价值,还是非典型市场价值,都是广义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有助于理解和定义市场价值(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说明所有非典型市场价值的市场条件均与市场价值的典型的标准市场条件的差距,从质上把握二者的差异;同时,以非典型市场价值中不同价值类型所获评估值则表现出与市场价值的评估值的量的差异程度。根据《国际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以及国外有关资产评估论著,非典型市场价值的类型和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值类型重点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

2 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

美国估价学会著《不动产估价》中对投资价值的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投资价值。书中写道:使用价值着重于不动产特定用途,而投资价值对特定投资者,代表特定投资的价值。在估价作业中,投资价值是依据其投资需求条件,针对特定投资者评估某项投资的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比,投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它未必是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反映特定投资者与一项投资两者间的主观关系。虽然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参数可能相似,但其和市场价值在概念上不同。如果投资者需求条件为市场典型条件,投资价值可能和市场价值相同。[8]

3 持续经营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

4 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资产价值会因竞争而趋于合理,以市场售价评定其清算价格仍有一定意义。尽管如此,资产的清算价格也往往会低于其现行市场价格。有些市场上不需要的资产,其清算价格甚至会大大低于账面价值。因此,清算价格一般取决于下列几个因素:

1)资产的通用性。专用设备的清算价格一般会大幅度地低于其市场价格。一个具有某一特殊属性(使用价值)的财产对于所有者来讲并不具有特殊价值。

2)清算时间的限制。一般地,清算时间越长,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越大,清算价格会越高。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

上述这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是国外评估准则及论著中这方面内容的总结。笔者认为,这些基本概念已经很精确,国家制度对其也没有影响,我国使用这些价值类型,即使自行定义,内容上也不会有什么突破。因此,上述内容可以直接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所用。

无论市场价值,还是非典型市场价值,决定价值类型的主要是评估目的,即待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正如《国际评估准则》所指出的,“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从对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等非典型市场价值类型的定义可以看到,定义中强调“特定使用者”、“特定投资者”,说明了非典型市场价值由其特定行为决定的市场条件,同时限定了其价值类型的适用性,明确了与市场价值的区别,这些不能满足典型市场价值的市场条件并不是无可奈何的被动选择,而是各种具体条件、具体行为下市场条件的反映。也就是说,现实中即使存在典型市场价值的市场条件,但评估目的决定的市场条件仍是,而且必须是选择价值类型的依据。

《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的作者在分析、研究国外资产评估现实情况后得出结论,在国外,“市场价值是评估师在评估业务中评估最多的价值类型”。[9]这是值得信赖的结论。那么,是不是就说明国外的市场条件就是如此典型,而我国市场条件就难以满足呢?其实不是。作者认为:“市场价值是资产对市场的价值(Value to the Market),而不是资产对特定市场主体的价值(Value to Particular User or Group);它反映了市场对资产效用的认知,即反映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市场对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认同,而不是某个市场参与者或某些市场参与者对资产价值的认同。”[10]上述论述很清楚的表述了市场价值的特征,也就明确了市场价值与非典型市场价值的区别。根据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市场结构从理论上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上,一家厂商独自垄断市场,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销量,并独自决定市场价格;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相互独立的买者和卖者,市场价格受其供求关系决定;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上,存在少数几家规模相当的垄断厂商,市场价格不仅受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而且受其相互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上,存在许多厂商,出售相近但非同质的具有差别的商品,此种市场既有垄断的特征,也有竞争的特征。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下,资产的价格存在不同的决定机制。可见,决定市场结构的是市场参与者,是多个、少数或单一。与其相类似的是,市场价值与非典型市场价值的区分,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买卖双方的参与者,也就是说,是不限定参与者的市场还是具有特定投资者或购买者市场。上述判断很重要,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评估师并非一定要评估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所需要条件并不是难以满足;即使在典型市场价值条件充足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根据评估目的和预期用途选择评估非典型市场价值。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